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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贷法律法规】《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0-10-26浏览人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对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维护金融稳定,促其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江苏省政府关于开展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的意见(试行)》、《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江苏省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小额贷款公司(以下简称农贷公司)的设立、经营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  监督管理的目标是促进农贷公司合法、稳健、规范、可持续经营,防止吸收或变相吸收社会公众存款、账外经营、高利放贷、采取不法手段收贷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社会金融稳定。
第四条  对农贷公司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正和效率的原则。监督管理职责受法律保护,各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二章  监管机构和监管职责
第五条  苏州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金融办”)是农贷公司监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农贷公司的监管工作。
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指定具体部门负责本辖区农贷公司的监管工作。
第六条  市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各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农贷公司的监管工作,并建立由市金融办牵头,财政局、工商局、公安局、人民银行、银监分局等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席会议制度。
财政部门负责对农贷公司的财务管理和监督。
工商部门负责对农贷公司的登记和管理,配合金融办加强对农贷公司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规行为进行查处。
人民银行负责农贷公司非现场数据统计监测,指导农村小贷公司正确执行央行政策,协助金融办加强风险监测,维护地方金融稳定。
银监分局负责依法查处农贷公司非法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及非法集资行为,加强对农贷公司的业务监督指导。
第七条  苏州市小额贷款行业协会是全市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组织,在市金融办指导下,负责制定行业标准和规范,开展行业交流,加强行业自律,为会员提供业务指导,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协助政府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与政府、其他企业和社会团体沟通联系,传达有关政策精神,反映会员诉求;维护小额贷款市场正当竞争秩序,推动市场规范、健康发展。
第三章  机构设立
第八条  市和县级市、区应当根据本地经济社会事业发展需要,组织编制农贷公司发展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并向社会公布,通过招标投标方式,择优确定新设农贷公司。
第九条  农贷公司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指县级市、区级行政区划的名称,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条  设立农贷公司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公司章程;
(二)注册资本应为实缴货币资本,资金来源真实合法,原则上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
(三)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贷款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
(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五)有固定的营业场所,营业场所及其设施应符合公安、消防等部门的安全标准,且营业场所应设在乡镇(或涉农街道)。
第十一条  设立农贷公司应当有符合条件的发起人,发起人可以是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主发起人(最大股东)应为企业法人。法人股东出资额原则上不低于注册资本的70%,且法人股东数占全部股东数的半数以上。
农贷公司的发起人应通过招标确定,发起人的招标坚持资金实力强的优先、信誉好的优先、注册资本高的优先、企业法人优先的原则。农贷公司具体招标实施办法由市农村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主发起人持有的股份自农贷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其他发起人或股东2年内不得转让。
第十三条  企业法人作为发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二)有良好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
(三)最近两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四)财务状况良好,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五)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 
(六)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超过企业上年度末净资产的50%(含本次投资金额,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作为主发起人的企业法人还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上年末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 
(二)三年净利润累计总额不低于1500万元; 
第十四条  自然人作为发起人(党政群机关、金融机构及国家事业单位在职人员不得作为发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二)具有良好的纳税记录和诚信记录;
第十五条  单一最大股东(包括其关联方)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农贷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30%。
第十六条  农村小额贷款组织的主要业务工作人员应不少于5人,应当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违法违规和严重失信等不良记录。其中:主要负责人年龄在65岁以下、具备中专以上学历、从事金融业务工作4年以上或经济工作8年以上(其中金融工作经历2年以上);信贷负责人应具备大专以上学历,从事金融业务工作3年以上或从事农经工作5年以上;财务人员应具备大专以上学历,持有会计证并从事会计财务工作3年以上;其他人员原则上也应具备从事相关经济工作的经验。主要业务工作人员均应参加省金融办组织的专业培训,对培训合格者颁发上岗证书,实行持证上岗。
第十七条  农贷公司设立须经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苏州市农村小额贷款公司设立操作规程》另行发文)
筹建阶段。经过公开招标程序确定股东后,由股东组织农村小额贷款组织筹备组,向各县级市、区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筹备申请,经县级市、区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初审同意后,报苏州市金融办审核后上报省金融办。筹备申请经省金融办审核同意后,筹备组可正式开展筹建工作,筹备期为六个月。 
开业阶段。筹建工作结束后,筹备组向各县级市、区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开业申请,县级市、区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初审同意后报市金融办,市金融办审核并预验收同意后报省金融办,省金融办现场验收合格后批准开业,筹备组持省金融办批复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额、第十一条规定的出资人条件、第十五条规定的关联股东持股比例,各县级市、区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可根据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在不违反国家、省相关规定,且原则上不低于市标准的前提下自定标准,并报市金融办备案。
第四章  公司治理和经营管理
第十九条  农贷公司按照“股东参与、简化形式、运行科学、治理有效”原则,建立职责明确、制衡有效的公司治理模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建立符合自身需要和实际情况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第二十条  农贷公司应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按要求向公司股东、监管部门、向其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关捐赠机构等披露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财务报表、融资情况、重大事项等信息,必要时应向社会披露。
第二十一条  农贷公司应参照金融机构内部控制要求,建立与其业务性质、规模及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内部控制制度。以客户为中心、以市场为导向、以风险管理为重点,合理设定前、中、后台层次清晰的组织架构以及部门职责,建立覆盖全部业务、岗位和人员的内部控制制度,在章程中明确贷款、担保等主要业务的经营政策、授权方式、业务流程及操作规范。
第二十二条  根据小型法人机构的特点,建立相应的风险管理框架和组织机构,着重防范信用风险。
(一)要建立与自身管理相适应,与“三农”特点和小微型企业相匹配的信贷管理制度,实行审慎、规范的风险资产分类制度,全面准确反映资产形态,提足拨备并始终将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保持在100%以上,全面覆盖风险;
(二)严格实施授信管理,按照《贷款通则》的要求认真落实贷款“三查”制度,明确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的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并建立客户分类、预警和退出机制,切实提高资产质量,防范信贷风险;
(三)贷款发放要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严格防范信贷集中风险,严格控制大额放贷。对单一借款人的贷款最高余额不超过资本净额的10%。小额贷款(我市暂定标准450万元及以下)余额之和占全部贷款余额的比例不低于70%;“三农”贷款(以人民银行统计口径为准)余额之和占全部贷款余额的比重不低于70%;贷款期限在3个月以上的经营性贷款余额之和占全部贷款余额的比重不低于70%。
(四)贷款利率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农贷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经营,利率由借贷双方自主约定。鼓励农贷公司向“三农”发放优惠利率贷款;严禁变相提高贷款利率,不得在合同利率之外以任何名义收取贷款费用。
第二十三条  农贷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不得出现以下行为:
(一)吸收或变相吸收社会公众存款及非法集资行为;
(二)未经批准从事超经营范围活动;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高息放贷、牟取暴利;
(四)采取不法手段进行收贷;
(五)账外经营;
(六)在执行财务制度和会计核算中弄虚作假,故意隐瞒实际经营状况;
(七)跨越批准的经营区域开展业务活动;
(八)融入资本超过规定比例;
(九)股东抽逃或变相抽逃资本金,不规范转让股权;
(十)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五章    监管措施
第二十四条  各农贷公司应按要求每月向所在县级市、区试点办、金融办、财政局、人民银行、银监局等监管机构报送相关报表。
第二十五条  市金融办建立对农贷公司的分类评级制度(具体办法另行发文),评级结果作为农贷公司增设分支机构、增资扩股、扩大融资比例、开办其他业务等的重要考量因素。
第二十六条  由市金融办牵头,组织审计、财政、人民银行、银监等部门定期对农贷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形成现场检查报告,以此作为农贷公司评级的重要依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如实说明有关情况并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每年现场检查公司数不少于已开业公司数的30%。
第二十七条  市金融办强化对农贷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关键岗位人员的行为监管,采取约见谈话、考核等方式,不定期开展履职行为评价。对有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胜任工作的人员,建议农贷公司作出解聘或罢免的决定。
 
第二十八条  农贷公司出现第二十三条所列行为的,市金融办根据情节轻重分别采取以下措施:
1.与公司高管人员进行诫勉谈话,责令其限期整改;
2.通报批评;
3.停止批办新业务;
4.限制对外融资比例;
5.降低信用评级;
6.暂停该区域试点工作;
7.涉嫌非法集资的移交银监部门依法查处;
8.涉嫌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移交工商部门依法查处;
9.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各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办事,公正廉洁,不得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的利益,不得在农贷公司中兼任职务或作为农贷公司的股东。
第三十条  各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并有义务为其监督管理的农贷公司及当事人保守商业秘密。
第三十一条  各有关监管部门应当提高办事效率,确保监管时效。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没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金融办负责解释。市金融办要根据试点工作的开展情况,继续推进农村小额贷款组织体制与经营的改革和发展。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苏府办〔2009〕6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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